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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现就完善我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招生”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
改革目标: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制度,加强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健全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为基本依据、综合素质评价为重要参考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合理编制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和普职比大体相当原则,编制和实施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2.继续实行优质示范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分配比例应达到学校招生名额的50%以上,并以初中毕业生人数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学校。
3.单列特长学生招生计划。特长学生是指在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主要是艺术、体育、创新发明、信息技术、自然科学、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特色,确定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的5%。
(二)改革考试评价形式和内容。
1.改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下简称升学考试)是普通高中学校招生的基本依据。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思品(包括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和体育等六科,可用等级或分数呈现结果。各设区市根据素质教育和防止偏科的要求,自行确定考试科目的分值和考试时间,其中体育考试分值不低于总分的5%。
2.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升学考试命题要以省教育厅编制的《浙江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说明》为依据,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难度系数控制在0.70至0.75之间。升学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和机考等不同考试形式。
3.完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建立规范的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侧重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包括品德与习惯、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艺术、创新与实践等内容。各设区市应根据《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学校组织实施。严格程序,强化监督,确保民主、公开、透明,保证内容客观、真实、准确。
(三)完善招生录取制度。
1.健全多元招生机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初中学校推荐学生的要求和过程,完善名额分配生招生政策。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特长生,应事先在招生章程中提前明确招收特长生的类别、数量、标准等,并根据学生的升学考试成绩、学校面试或专门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一定权重进行考核录取,其中升学考试成绩所占权重不低于30%。普通高中学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录取方案中详细列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改进录取方式。名额分配生以保送生方式招生一般应安排在每年4月及以后进行,保送生招生录取率原则上不低于95%。普通高中学校其他招生均应在升学考试后进行。逐步取消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批次。鼓励各地创造条件尝试“一档多投”,给学生更多选择学校的机会。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各级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初中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其他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制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完善“阳光招生”运行机制。
深入实施高中招生“阳光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违规招生行为的检查和处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罚。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应将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如属特色示范学校所为,予以降级直至取消特色示范学校称号。区域内发生较大规模违规违纪事件,取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优秀等级评定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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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初中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科学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
二、基本原则
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体现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理念,把握学生个性特点,关注成长过程,坚持客观记录、民主评议、公开公正原则,探索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有机结合,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可信、简明可用。
三、评价内容
(一)品德表现。
主要反映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包括学生在社会责任感、诚实守信、合作友善、自尊自信和人生态度等方面的相应表现。重点是日常在校表现和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况。
(二)运动健康。
主要反映学生初中体育与健康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体育运动方面的特长发展。包括学生的运动体质、运动技能、体育精神。重点是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测试、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等情况。
(三)艺术素养。
主要反映学生初中音乐与美术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艺术方面的特长发展。重点是参与音乐与美术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艺术展演、比赛以及艺术特长等情况。
(四)创新实践。
主要反映学生初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科学与技术的实践操作、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及其相关成果与作品等。包括研究性学习、科学实验、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会实践等项目。
四、评价程序与方法
(一)客观记录。
学校要为每位学生建立成长记录档案,运用写实方法,客观记录学生每个学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在学生初中各学期相应项目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汇总合成。
(二)民主评定。
学校要结合项目特点,采取过程记录、测评结合、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学生的品德表现、运动健康、艺术素养、创新实践进行评定。评定在过程记录与分项测评基础上,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各按一定权重比例合成,确定等级,其中学生互评权重不低于50%。
(三)结果呈现。
评价结果分四等,用A、B、C、E表示,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需努力”。各维度评价等第比例由学校根据各地教育部门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A等比例不超过应届学籍人数的25%,B等不超过50%,E等不超过5%。
(四)公示审核。
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评定结果须告知学生并由学生确认,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处以显著方式公示。班主任及有关教师要对公示后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
(五)形成档案。
学校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档案主要内容有:1.浙江省初中学生课程修习记录表(附件1);2.浙江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表(附件2);3.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基本信息表(附件3)。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素质评价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考试评价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根据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初中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电子化管理平台。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区域内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领导,对学校评价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咨询、投诉和复议等事宜的处理。
(二)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项目评定小组,具体负责本校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学校要制订完善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评价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要提前公布,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的意见,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学生的标志性成果和公示的实证性材料要保存备查。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和培训,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过程监控与质量评估,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要建立检查制度和诚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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