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实施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6-04-26 15:52:36
各普通高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号)精神,为我省高校高质量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全面建立健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打好坚实的基础,经研究,决定实施浙江省高校创业导师培育工程(以下简称“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创业导师选聘、师资培训、人才库建设、创业导师工作室创建和导师团队建设、创业导师和大学生培训结对等活动,培育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的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创业导师选聘培养、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锻炼培育成长的长效机制,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深入开展。
到2020年,全省培育高校创业导师5000名,创建一批创业导师工作室和导师团队,在全面开展高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基础上,通过创业导师和大学生培训结对等活动,结对培育大学生创业者2万名。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创业导师选聘培养机制。面向省内各普通高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机构等组织,广泛开展创业导师选聘培育工作。开展创业导师能力提升培训,至2020年底,完成5000名高校创业导师培训,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较高、专兼职结合的创业导师队伍,建立完善促进高校创业导师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的制度和机制。
(二)建立创业导师人才库。按照择优选拔、动态管理原则,通过高校重点培养、择优评选和有关单位、专家推荐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建立“浙江省高校创业导师人才库”,为全省高校创业导师培训和创业教育高水平发展提供优秀人才。
(三)创建一批创业导师工作室和创业导师团队。加强创新创业教学骨干教师和教学团队的培养培育,发挥优秀创业导师的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致力构建一批高校创业教育骨干教师与企业行业专家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服务团队,构建青年创业导师培养培育锻炼成长的长效机制。
(四)组织开展创业教育结对活动。创建团队合作、骨干引领的创业导师锻炼培养成长良好环境,并通过导师结对学生深入推进创业教育活动的开展,原则上每位导师结对不少于4名有创业意愿的学生。通过结对活动的开展,构建创业导师实践能力与学生创业能力双提升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创业教育培训和指导活动。各校应积极组织开展校本培训、创业导师论坛、工作坊交流、典型经验分享等多形式创业教育培训和各类创业探索实践活动。结合自身特色,通过平台宣传介绍、开展名企体验行、创业训练营等各种类型的创业体验等,生动活泼地开展多形式创业培训和指导活动。
(六)建立创业导师培训管理平台和课程资源库。建立省、校二级创业导师培训服务管理平台和课程资源库,通过开发、征集、购买等多种方式和途径,逐步建立省、校二级创业导师培训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为培训和创业提供指导,供全省高校教师和学生免费共享的课件、视频等课程资源库。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教育厅学生处牵头负责“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同时,设立“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浙江师范大学),具体负责年度培训计划安排及“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实施的各项工作;成立“创业导师培育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研究、指导工程的实施。各高校要明确牵头部门,整合本校学生管理、教师培训和就业创业指导等部门的力量,做好“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实施有关工作,并建立高校与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密切协作,校内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全体师生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
(二)做好规划和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根据省创业导师培训计划(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制定),认真做好本校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把“创业导师培育工程”作为高校教师培训的重点任务,纳入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培训生源的组织选送和管理工作。各校还应把创业教育相关知识融入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全体教师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公开竞争择优选拔的组织机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拔平台建设、培训单位遴选、课程资源开发建设的任务承担单位。
(四)加强宣传和资源共享。依托网络资源共享平台,搭建创业导师培训在线慕课系统,优秀案例宣传及创业成果分享系统等。对编辑出版创业导师指导学生成功创业的案例集等介绍创业导师培育工程成效的出版物,给予相应的资助。各高校应认真总结创业导师培育的优秀经验和成果,及时将有益经验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扩大创业导师培育工作的影响力,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
四、经费保障
各校要切实加强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的经费保障和资源投入,把创业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学校事业经费正常支出预算,并予以重点保障。原则上省计划内创业导师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五、其他
(一)参加创业导师培训成绩合格者由“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实施指导办公室统一颁发培训结业证书,按规定记入教师培训学分,并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聘任和晋级的有效依据。
(二)切实强化监督和落实。把“创业导师培育工程”纳入高校教育教学和创新创业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学校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后评定省级示范性创业学院的重要依据。
(三)省创业导师培训计划、培训机构、项目申报评审和培训具体日期由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另行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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