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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发布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5-09-23 13:44:00

 
  近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发布了《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并就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和评估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2012年,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
 
  为有效回应第一轮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更好地对接《国家教育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省对原操作标准进行了适当修订。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了新修订的评估操作标准。
  通知中指出,各县(市、区)政府一方面要认真对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科学地制定本地创建教育现代化的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创建时间表。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创建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各县(市、区)应对照新的评估操作标准,逐项开展自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报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在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式提出评估申请。
 
 
 
评估程序
  (一)地方申报:所有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先申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在通过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且时间满一年之后,可申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
 
  (二)材料审核: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预评估:对通过初审的县(市、区),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人员到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的重点是核实各有关数据。
 
  (四)正式评估:对通过预评估的县(市、区),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三个月内,组织专家正式开展现场评估。
 
 
  通知还要求,申报第二批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的地区,近期要按照新修订的评估操作标准再次开展自查自评,并依据2015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重新填写《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申报表》,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逾期不再受理。
 
 
 
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指标及分值(2015年修订版)